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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51:10 GMT -5
根据《联邦宪章》第 37 条“上限”,合法性原则是公共行政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尽管这一原则显而易见,但公共行政人员经常将这一原则与《联邦宪章》第 5 条第二款“混淆”,后者尽管名称相同,但含义却截然不同。 第37条“按额”的合法性原则禁止任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而第5条第二款则授权公民做没有明文禁止的一切行为。 相同的术语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 由于糟糕的管理者利用了概念的混乱和糟糕的法律技术,公共劳动部别无选择,只能提起公共民事诉讼,迫使疏忽自己账户的市政当局保持最低限度的谨慎。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密集的劳动。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对公共行政部门施加明显的职责,工作的部级机构在众多公共民事诉讼中取得了胜利,给市政实体带来了热情。 新《招标法》第 50 条规定了证明行政部门无罪的程序。 存在有罪是 C.TST 摘要 主题 246 中规定的要求。 之前的招标法典(联邦法款)没有规定消除公共行政部门责任的具体程序。 在这方面,行之有效的招标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 承包商负责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社会保障、税收和商业费用。 承包商在劳工、税收和商业费用方面的违约行为并不将其付款责任转移给公共行政部门,也不会妨碍合同的目标 WhatsApp 号码 或限制工程和建筑物的规范化和使用,包括在财产之前登记处..对该规则的解释如下(摘要 331): “服务提供协议。合法性 (……) IV-雇主未能履行劳动义务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对这些义务负有附属责任,只要他们参与了程序关系,也包含在司法行政职称中。 V- 构成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一部分的实体,如果在履行 1993 年 6 月 21 日第 8,666 号法的义务方面,特别是在监督合同遵守情况方面,证明其有罪行为,则在与第 IV 项相同的条件下,作出辅助性回应以及服务提供商作为雇主的法律义务。上述责任并非仅因未履行正规聘用公司所承担的劳动义务而产生”(强调是后加的)。的主题 246 也是如此: “根据第 8,666/93 号法律第 71 条第 1 条的规定,承包商雇员不支付劳工费用并不自动将其付款责任转移给缔约公共当局,无论是联合还是附属。 ” 即将失效的第号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体现公共行政部门在外包合同中的热情的程序。 由于这一差距,公共劳工部提起了多项公共民事诉讼,对未对其承包商或使用公共资金采取预防措施的疏忽市政当局施加了义务。 上述绝大多数公共民事诉讼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定为有效,并规定了谨慎义务,特别是在总部位于坎皮纳斯的 Egrégio TRT-15 的管辖范围内。 值得强调的是,中标者必须在政治实体的家中设有办公室,尽管审计法院的综合判例对此表示反对,但最终却被披上了既判力的外衣。 然而,在新的《招标法》中,该主题受到了新的约束,因为新立法第 50 条详细说明了错误描述 C. TST 摘要 331 和 C. STF 主题 246 中规定的罪行的确切程序。 因此,新的招标证书规定: "第 50 条。在采用专属劳动奉献制度承包服务时,承包商必须在行政部门要求时出示遵守劳动义务和与雇员有关的服务时间保证基金(FGTS)的证明,否则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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