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40:47 GMT -5
系的系统性和独特性出发, 这样,法律与税收的关系就被有机地构建在一个秩序中,《劳动法》及其内部的关系自然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这样,一项特定的法律规范如果满足有效性要求,就属于一个整体(法律秩序),并且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存( 一致) ,而其他法律规范也是同一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劳动法和税法必须和谐共存,高等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必须相互一致。 另一个前提是,法律并非空无价值论内容,因此在这方面不应采取中立立场。 它必须在其运作的社会背景下通过规范的整合、阐述 电报号码数据 和应用来寻求。 那么,在处理纳税人获得 PIS 和 Cofins 抵免的权利时,我们如何将本文中公开的所有要素结合起来呢? 现在,让我们从所指出的前提开始: 1) 集体谈判文书符合规范性规定,对其中所代表的各方具有效力,就像法律一样;2)这些文书实际上可以作为劳资关系中真正公正的措施,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些措施;3) 稳定的法理理解是为了将所谓的相关费用( 源自法律强制)计入 PIS 和 Cofins 的可行性, 这些费用有助于实现纳税人的社会目标;4) 尽管立法禁止将社会缴款计入支付给个人的报酬,但并没有禁止为开展工作而授予的物品/福利。 最后一个方面也许是什么可以被视为输入和什么不被禁止之间的主要区别。换句话说,我们并非不知道,集体文书可能规定向雇员提供某些福利,作为对所提供服务(工作)的考虑形式——这些对于 实现公司的生产活动来说并不是必需的。 然而,还有其他一些源自这些相同工具的款项,虽然支付给雇员,但对于各自的工作活动绝对不可或缺或对其做出了巨大贡献,从而保证了工人的更大福祉。对此,通过将集体协议、公约与法律进行比较,不存在不被视为投入的相关依据。事实上,工作分期付款本质上不具有工资性质,正是因为它们被定性为工作工具(在这方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 458 条第 2 款 I)。
|
|